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YONGDONG CHEMISTRYINDUSTRY CO.,LTD.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数量 2,47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03%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预计发行后总股 9,870万股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
减持;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的承
诺
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承诺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委托刘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东良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刘东杰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3、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的承诺
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
红和刘东杰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
刘东杰承诺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
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刘志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
刘东杰承诺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保荐机构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
招股说明书 2015年4月17日
签署日期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发行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东良、靳彩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的承诺
公司股东刘东杰、刘东秀、刘东玉、刘东梅、刘东果、刘东竹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委托刘东良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外,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刘东杰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三)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的承诺
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刘志红、九鼎投资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
志红和刘东杰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刘东杰承诺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刘志红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东良、靳彩红、刘志红和刘东杰承诺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触发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责任主体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三)回购/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1)发行人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就发行人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在每轮股价稳定措施中,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与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