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易尚展示 公告编号:2019-081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由 18.275 元/股
调整为 18.255 元/股。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尚展示”)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18.275 元/股调整为 18.255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2017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限制性股票的上
市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
7、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 2018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
8、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公司总股本 154,600,613.00 股减去已回购股份 648,000.00 股,即
153,952,61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0.2 元(含税)。
此次利润分配已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18.275-0.02=18.255 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18.275 元/股调整为
18.255 元/股。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公司总股本 154,600,613.00 股减去已回购股份 648,000.00 股,即
153,952,613.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0.2 元(含税)。
此次利润分配已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实施完毕。现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由 18.275 元/股调整为 18.255 元/股。监事会认为,以上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公司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决策程序,调整价格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暨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