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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49 深市 国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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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公告日期:2015-03-11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1、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股份”或“发行人”)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定价方式、老股转让、限售期限、配售原则、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国都证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C)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41.49倍(截止2015年3月9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26.92元/股对应的2014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6.47倍,低于中证指数公司2015年3月9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总量为1,875万股,其中新股发行1,500万股,老股转让375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12个月锁定期的股票数量为375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使用的募集资金为34,492.0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26.92元/股、发行新股1,500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40,380.00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5,888.00万元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4,492.00万元。按照老股转让375万股、26.92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发行中老股转让所得资金总额为10,095.00万元,老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为1,110.45万元,老股转让所得资金净额预计为8,984.55万元。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所得资金。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国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375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000万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6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由国都证券分别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并拟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国光股份”,申购代码为“002749”,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
    3、发行人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确定本次共公开发行1,875万股A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为1,500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375万股(即本次公开发行中设定12个月锁定期的股票数量为375万股)。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12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7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40%。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5年3月9日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为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47%),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6.92元/股,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可申购股数。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有效报价情况为:
    (1)16.4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3.1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40,38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4,492.00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已于2015年3月4日在《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进行了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6、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的,网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7、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及中止发行情形。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15年3月12日(T日)15:00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3月13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4)定价后初步确定的新股和老股发行数量,在T日申购后,发生回拨时,新股老股无法按照配售原则分配,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3月16日(T+2日)在《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8、网下发行重要事项:
    (1)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且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参与网下配售。剔除最高报价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提交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依据”之(二)和(五)。剔除后初步询价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家数为22家,有效报价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之和为26,400万股。
    (2)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指申购价格等于本次发行价格26.92元/股且未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26.92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上述名单里的“可申购股数”。
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3)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4)本次网下发行申购缴款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T日)申购时间9:30-15:00,缴款时间8:30-15:00。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足额、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的网下发行资金专户划付申购款,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附后(或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业务规则-清算与交收-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查询)。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该笔申购资金的资金明细账户及新股代码,本次网下申购划款备注栏的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002749”。
    申购资金有效到账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T日)当日15:00之前,对于网下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8:30-15:00)以外时间划入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认定为无效资金并予以退回。请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注意资金到账时间。
    (5)配售对象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银行账户划付申购资金,并应当保证在最终资金划付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划付申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
    配售对象划出申购资金的账户与在协会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网下投资者出现前述情形的,其全部新股申购无效。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若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没有包括在名单中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无效;若托管银行未能及时提供名单,且申购资金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新股申购全部无效。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为其网下配售申购余款退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6)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网下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申购,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7)2015年3月16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刊登《四川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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