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748 深市 世龙实业


首页 公告 世龙实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1〕第324号回复的公告

世龙实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1〕第324号回复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2

世龙实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1〕第324号回复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104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1〕第 324 号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32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关注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你公司于 9 月 3 日公告称李宗标、张昌佑已向乐平市人民法院等机关提
请复议或申请抗诉,认为该案尚未作出最终裁决。但乐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显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请说明你公司未更正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规。

    回复: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公
司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书,除非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否则禁止李宗标(龙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使用龙强投资的公章或者以龙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名义进行书面或网上代表龙强投资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股东之
一龙强投资委托张昌佑参会表决,但张昌佑仅持有龙强投资的两份委托协议(分
别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和 2021 年 5 月 29 日签署,由李宗标签字并加盖了龙强投
资的公章),未向公司出具龙强投资的合伙人决议。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发
布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统计投票时计入了龙强投资的表决票。

    2021 年 8 月 27 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做出了(2021)赣 0281 民初 2307-1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的表决行为违反了
(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裁定。并载明: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同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了《通知书》,载明:“因你司未尽到审慎协助执行义务,
现通知你司,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
江西世龙 15,299,900 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 0281 民初 2307 号民事
裁定书的裁定事项,不应予以计票,请贵司在 2021 年 9月3 日前依法予以更正”。
    2021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 2021 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更正后),
仍然将龙强投资的表决票计为有效票,且未披露乐平法院(2021)赣 0281 民初
2307-1 号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法
院通知书并予以回复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认为张昌佑在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行为合法有效,公司仍未按照乐平市人民法院的通知更正。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更正,并作出了《江西世龙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再次更正后)》。根据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通过《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通过《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未通过《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未通过《关于选举舒云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未通过《关于增补欧阳祖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故公司董事会由汪国清、刘宜云、汪利民、陆豫、蔡启孝 5 人组成。因公司原董秘章慧琳未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移交给代行董秘职责的刘宜云董事,导致公司相关信息及
文件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前均无法进行网络披露。

    公司未按照乐平市人民法院裁定书及通知的要求更正股东大会决议是违反
《民事诉讼法》的,但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 日依法更正了股东大会决议,且
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已披露了《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再次更
正后)》(公告编号:2021-087),消除了该种违法情形。

    2、据你公司人员反馈,公司目前有两个公章、两个董事会印章。9 月 4 日,
你公司在某报纸上刊登声明称已启用新公章和董事会印章。同时,公司有部分董事称公章及董事会章并未丢失,新印章系违规私刻。请核实说明前述事项是
否属实、公司出现两套印章的原因、相关印章是否合法有效。

    回复: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依法更正股东大会决议,汪国清、蔡启孝、刘宜云
签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的函》,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并推举董事汪国清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董事汪国清先生于同日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并以电子邮件方式、电话等方式告知了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出席的董事有三名,
缺席两名,列席会议的监事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两名。会议由董事汪国清先生主持,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汪国清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免去曾道龙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关于免去章慧琳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会议进行中,公司董事会秘书章慧琳女士提出辞职。

    经书面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作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汪国清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免去曾道龙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关于免去章慧琳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会议选举汪国清为公司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刘宜云代行董事会秘书职权。

    临时董事会结束后,新当选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的汪国清先生向公司印章管理部门-总经办询问公章及董事会印章保管情况,但被告知两章不知下落,当即向乐平市公安局报警处理,但仍未找到两章。考虑到公章及董事会印章遗失将直接影响公司经营且存在巨大法律风险,故决定立刻办理公章及印章的遗失补刻、
登报声明遗失。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办理了公章遗失登报、公章遗失补刻、
董事会印章雕刻备案手续并领取到了新的公章和董事会印章。2021 年 9 月 3 日,
《景德镇日报》刊登了公司关于公章遗失的声明。2021 年 9 月 4 日,《经济晚报》
刊登了公司关于原董事会印章(无编号)及公章(编号 3602810037631)作废并启用新的董事会印章(编号 3602810115766)及公章(编号:3602810115765)的声明。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发现有人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
江西日报刊登声明,声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JIANGXI SELON
INDUSTRIAL CO.LTD)在公安备案的公章(防伪编号 3602810037631)从未遗失,合同专用章(防伪编号 3602810032105)从未遗失”,并声明“世龙实业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均由董事长曾道龙先生指定专人保管,从未遗失”。但依据公司《印鉴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公章应由总经办专人保管,而已被免除董事职务、总经理职务的曾道龙掌握、保管公章的行为不符合《印鉴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权的汪国清先生发现公司公章及董事会印章遗失并报警后,公司将原公章及董事会印章登报作废,并依法向主管单位乐平市公安机关申请补刻公章、印章,且乐平市公安局依法批准公司补刻公章并接受新章的备案。因此,补刻的公章及董事会印章合法有效,原公章及董事会印章已作废。

    3、请律师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公司 9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 32 次会议是否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已委托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针对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见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