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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5-03-10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乐平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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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18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1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19
  二、改制重组情况......19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20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20
  五、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22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23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8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32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2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40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4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分析......40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42
  一、风险因素......42
  二、重大合同......47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49
  一、发行各方当事人情况......5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51
第七节  备查文件......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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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9,000万股,本次拟发行新股3,0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深圳市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单位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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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
    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为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放弃对所持世龙实业股份进行公开发售,并严格执行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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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就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一)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减持数量:公司股东持有世龙实业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世龙实业股份;电化高科、大龙实业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世龙实业股份总数的10%;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数量累计不超过其所持世龙实业股份总数的20%;龙强投资、新世界投资和致远管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世龙实业股份总数的25%,未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计算。
    2、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
    3、减持方式: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信息披露义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二)约束措施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本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进行股份减持,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将向世龙实业董事会说明原因并进行公告,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将不符合承诺的减持收益上缴世龙实业所有,本单位将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进行支付。
    三、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
    201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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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为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2014年10月10日,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世界精细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世龙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放弃对所持世龙实业股份进行公开发售,并严格执行股份锁定承诺。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则公司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顺序采取下列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控股股东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或者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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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大龙实业、电化高科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自增持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其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