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存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配套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风险投资行为,并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余LED照明配套组件项目”、“小榄高性能LED封装产品生产项目”、“小榄LED电源生产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是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对公司及股东利益负责的原则所作出的慎重决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红 陈国尧 唐国庆
202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