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执行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执行总经理唐国庆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唐国庆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国尧 张红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