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3,034万股,占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包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5年2月1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2,13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我公司在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
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
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东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德泰恒润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锁定期满后我公司在减
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
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3、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
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另外,董事于渭明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实际控制人杨俊斌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周伊凡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所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时发行人的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不低于
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5年1月14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1、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9,1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3,034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2,134
万股。其中:(1)控股股东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我公司在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
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2)股东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德泰恒润
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
行转让。锁定期满后我公司在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
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
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3)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进行转让。”另外,董事于渭明还
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十;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实际控制人杨俊斌先生及其关联自然人周伊凡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其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其所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时发行人的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不低于发行
价格;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
2、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修订
案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
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3)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预计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预计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
(4)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
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5)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
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
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
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
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
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
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截至2014年9月30日,发行人滚存未分配利润313,612,678.04元(母公司
报表数)。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
发行人滚存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
向书“第十三节股利分配政策”。
3、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富煌建设、德泰恒润及华芳集团在各自
锁定期满后,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自
主选择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予以减持。减持价格及期限为:富煌建设可以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以不低于发行价择机减持;德泰恒润、华芳集团可以市场
价格择机减持。
上述股东承诺在减持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
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4、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措施稳定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