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 公告编号:2023-04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 05 民终 8238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渝 0110 民初 14529 号】,就公司、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38)。
公司不服重庆市綦江人民法院(2021)渝 0110 民初 14529 号《民事判决书》,
按程序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判决情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重庆市綦江人民法院(2021)渝 0110 民初 1452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
2、撤销重庆市綦江人民法院(2021)渝 0110 民初 14529 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3、变更重庆市綦江人民法院(2021)渝 0110 民初 1452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碚圣医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还 恒辉公 司的 借 款 本 金
49,899,751.95 元,利息(截止 2021 年 6 月 16 日的利息为 1,616,971.07 元;
从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以 49,899,751.9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至本金
付清之日止);
4、驳回恒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79,113 元,由恒辉公司负担 28,461 元,
由碚圣医药、公司负担 150,652 元;鉴定费 55,200 元,由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301,304 元,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公司形成损失,具体损益金额以 2022 年年度报告
为准。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渝 05 民终 8238 号】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