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IdealJewelleryCo.,Ltd.
(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1005号北楼二、三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尔”、“公司”、“本公司”
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日明、狄爱玲以及主要股东苏永明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其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东朱新武、苗志国、苏启皓、李城峰、苏江
洪、郑恒毅、刘丽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深圳市爱航投资有限公司及孙林、张建芳等23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嘉俪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
深圳市星河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股份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股东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苏日明及其配偶狄爱玲,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朱新武、苗志国、苏永明、苏启皓、李城峰、刘丽承诺: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15年7月22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当事人的约束措施
(一)触发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不
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则触发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
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包括股份增持义务和股份回购义务)。但在执行
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2、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
或超过特定的额度增持股票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则该义务人在该期间内、特定
的额度之外不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触发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等措施来
稳定公司股价。
1、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董事长苏日明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
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