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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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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亮先生、马新先生、海洋先生、吴春红女士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聘任陈亮先生、马新先生、海洋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聘任吴春红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林瑞超、李华杰、崔丽晶
                                            202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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