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全部
发行股数:
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后总股本: 10,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10.69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5年1月14日 签署日期: 2015年1月1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持股意向及减
持意向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
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将进行股份减持,每十二个月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
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2、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段金呈、黄晓捷、孙敬权、胡海鹏、张清华、周国义、 孙涛、
马长贵、沈书艳、陈新安、吴铭富、杨磊、吴金平、王镇、宋绍良、徐勤江、 王义、
李永、庄文栋、张荣全、王向真、尹拥军、汪增辉、许宜伟、朱国邦、邹德山、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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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超、王靖、满爱华、丁书亮、卢长明、周新光、吴永刚、杜自力、郁东来、熊连
云、屠秀娟、刘玲、刘景防、郝其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其中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将在锁定期届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每股净资产,在满足减持价格的前提下将减持其持有的利民化工全部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
涛、刘玲、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
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
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
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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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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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 股份限制流通及股份锁定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
因而终止。
2、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段金呈、黄晓捷、孙敬权、胡海鹏、张清华、周国义、孙
涛、马长贵、沈书艳、陈新安、吴铭富、杨磊、吴金平、王镇、宋绍良、徐勤江、
王义、李永、庄文栋、张荣全、王向真、尹拥军、汪增辉、许宜伟、朱国邦、邹
德山、丁继超、王靖、满爱华、丁书亮、卢长明、周新光、吴永刚、杜自力、郁
东来、熊连云、屠秀娟、刘玲、刘景防、郝其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明、李新生、孙敬权、张清
华、胡海鹏、孙涛、刘玲、李媛媛、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承诺:除前述锁定
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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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变化等原因而终止。
二、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2014年8月8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
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业绩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
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
预案。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的利润分配中应当包含现金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公司连续三年内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六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