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股票代码:002734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Limin Chemical Co., Ltd.
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利民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将进行股份减持,每十二个月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且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段金呈、黄晓捷、孙敬权、胡海鹏、张清华、周国义、孙涛、马长贵、沈书艳、陈新安、吴铭富、杨磊、吴金平、王镇、宋绍良、徐勤江、王义、李永、庄文栋、张荣全、王向真、尹拥军、汪增辉、许宜伟、朱国邦、邹德山、丁继超、王靖、满爱华、丁书亮、卢长明、周新光、吴永刚、杜自力、郁东来、熊连云、屠秀娟、刘玲、刘景防、郝其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在锁定期届满之后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在满足减持价格的前提下将减持其持有的利民股份全部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孙敬权、张清华、胡海鹏、孙涛、刘玲、陈新安、沈书艳、许宜伟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明、李新生、李媛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减持数量:上述人士在股票锁定期结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将进行股份减持,每12个月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2)减持方式:上述人士在锁定期满之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如果上述人士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3)减持价格:上述人士在锁定期满之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上述人士将在每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完毕。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公告程序;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离职、职务改变而终止。
2、其他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即北京商契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厦门龙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减持数量: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在股票锁定期结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将进行股份减持,在满足减持价格承诺的前提下将减持其持有的利民股份全部股份;
(2)减持方式: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约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但不包含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价格: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的上述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之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金额作相应调整。
(4)减持期限:北京九鼎和厦门九鼎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在6个月内实施完毕,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四、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第一阶段(快速反应阶段)
1、当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则启动预警处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与投资者展开公开交流,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公开回答投资者疑问,并于次日收盘前将上述问答记录通过公司投资者关系平台公开披露;
2、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讨论最近一个月内可能会影响公司股价的市场传闻或其他相关信息,讨论的结果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向全体投资者披露。该次董事会还应当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就稳定公司股价随时进行路演。
第二阶段(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阶段)
当第一阶段相关措施完成后,连续出现公司股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连同第一阶段出现此情况的交易日)已经达到20天,则启动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上述情况发生之后,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外部投资机构选派的董事)、监事(不含职工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论是否持有公司股票)增持的具体方案。方案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如下:
1、增持可以分阶段进行,但第一次增持应当不晚于前款所述增持方案公告之后的10个交易日(但其他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前款所述人士增持公司股票另有规定的,自其禁止期结束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的10个交易日内应当启动第一次增持,如果增持需要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则以有权部分批准之日开始计算10个交易日),第一次增持的交易量应当不低于增持计划中规定总量的20%;
2、前款所述人士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低于各自最近12个月自公司获得的税后股票转让收益(如有)、税后工资薪酬(如有)、税后现金分红(如有)之和的30%;
3、前款所述人士中,若部分人士未能提供足够资金用于增持,则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士负有连带责任;
4、增持行为应当通过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5、增持开始之后,前款所述人士6个月内不能出售公司股票(但其他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前款所述人士出售公司股票另有规定的,还需从其规定),如果分期增持,则增持股票也应当分期解除限售,出售价格不得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6、如果在增持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行为可以结束,但是已经增持的股票仍然需要满足6个月不能出售的规定;
7、增持应当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前款所述人士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8、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第三阶段(公司回购股份阶段)
自第二阶段相关措施完成之日起,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启动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
2、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事项完成所有的审批、审议流程之后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但其他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回购股份窗口期另有规定的,还需从其规定),回购可以分次进行,但第一次不得少于预案中披露的总量的20%;
3、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30%;
4、股份回购预案应当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等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方能予以实施,且实施回购不应当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
5、在实施回购计划过程中,若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公司可以中止实施回购计划;
6、如果中止回购计划后6个月内,公司股价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继续实施上述尚未完成的回购计划;
7、公司如拟新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同时出具将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第四阶段(限薪方案)
自上述措施完成之日起,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自20个交易日结束后的下月开始,在公司取得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降薪20%(但不低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平均薪酬),直至公司股价恢复至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上为止。
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