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湛江燕塘澳新牧业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广东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事先就控股子公司湛江燕塘澳新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新牧场”)与关联方广东省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查阅了关联方财务公司的材料,认为财务公司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此次澳新牧场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出于日常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朱滔 戴锦辉 李伯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