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4-03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 29 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思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3,631,9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总数的 17.0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3,466,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96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893,25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727,85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4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605,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0%;反
对 2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66,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7%;反对 2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程涛、冯宁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