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1-03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4]105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6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1.92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14.56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4,093.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0,821.3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0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
验字[2014]312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2020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420.68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6.55万元,手续费支出0.06万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项目30,753.79万元,手续费支出0.91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1,570.39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期末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14年11月28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沈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沈阳分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浦发银行沈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71010154740025049)、在交通银行中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11111221018150055081)、在民生银行沈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692376950)。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7年度,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变更为新设全资子公司“萃华廷(北京)珠宝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8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605990099)。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8年度,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18年8月8日,公司及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贝珠宝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水贝珠宝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250100017000000889)。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已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注销。
公司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承诺在存单到
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三、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
民币 30,753.79 万元,其中本年度投入 420.68 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 1。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0年3月12日,公司用于暂时补流资金合计5,000.00万元。2020年3月20日,公司已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5,000.00万元直接转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的募集资金11,630.45万元(含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原因为:公司所在珠宝首饰行业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无论制造环节的原材料采购,还是终端销售环节的周转用库存商品的储备,都需投入大量资金。2020年1月下旬以来,公司批发及零售业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现有直营店销售下滑。募投项目增设直营店工作无法开展。在此期间公司虽然积极应对疫情,采取了增加线上线下拓展等多项措施,但经营仍受到较大程度影响,且预计上述情况将继续延续。
公司在2018年度发生了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将“铁西商圈(多个直营店)”项目中未投入募集资金 6,131.92万元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变更实施地点:广东省内(多个直营店);将“大东龙之梦商圈(多个直营店)”项目未投入使用募集资金1,806.78万元中的1,338.08万元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变更实施地点:深圳及周边(多个直营店);将“西南和华中省会城市、重点城市或直辖市多区域的多个直营店项目”承诺投资总额
2,530.00万元整体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不变。变更的原因为:为了更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在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加大直营店建设,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加快业务拓展速度、加强区域管理水平,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将继续加大南方市场的直营体系建设,也是为了更好的拓展市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公司在2017年度发生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2017年度变更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变更的原因为:原募投项目中“全国范围内的多商圈的多个直营店”的实施主体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13,444.00万元尚未投放,2017年将该项目中 9,000.00万元变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萃华廷(北京)珠宝有限公司,公司拟使用 9,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与1,000.00万元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成立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9,00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专户内,用途为开设直营店,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不涉及到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
公司在2016年度发生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2016年度变更了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实施时间。变更的原因为:茂业国际商业地产目前商场位置与公司战略布局存在差异,同时公司上市后客观上使公司有更多机会进住一流商圈的一流商场;一流商圈中独立店铺及商场店中店为稀缺的商业资源,租赁时机稍纵即逝,如果在得知店铺租赁信息后再逐一履行审批程序,极可能失去承租机会。因此,公司有必要对原有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时间进行调整,同时,授权董事会针对本次变更灵活组织募投项目实施,使新设直营店分布更加合理。
2015年度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公司在2014年度发生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2014年度变更了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方式和实施时间。变更的原因为:公司上市后品牌影响力得到提升,公司的规范性对外商务谈判中得到更多的认同,客观上使公司有更多机会进住一流商圈的一流商场;一流商圈中独立店铺及商场店中店为稀缺的商业资源,租赁时机稍纵即逝,如果在得知店铺租赁信息后再逐一履行审批程序,极可能失去承租机会。因此,公司有必要对原有的募投的部分店面的地
点、方式和实施时间进行调整,同时,授权董事会针对一流商圈中店铺租赁信息灵活组织募投项目实施,使新设直营店分布更加合理。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27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2月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40,821.31 本年度投入募 420.68
集资金总额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40,821.31 已累计投入募 30,7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