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SHENYANGCUIHUAGOLDANDSILVERJEWELRYCO.,LTD.)
(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翠华巷7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10月24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5,068万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768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
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郭琼雁和郭裕春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担任公司董事的郭英杰、郭裕春同时还承诺上述股份
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2、担任公司董事的公司股东周应龙、马俊豪、李玉昆、郭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有菊承诺: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股东君信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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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4、公司股东陈晓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公司股东朴昌建、解天骏、郭兰伟、段立彦、金顺姬、
朴燕、郭跃进、陈少巧和袁建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同意在违背该项承诺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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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