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667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55号文
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
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
式进行。发行人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人(主
承销商)”)根据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
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07元/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667万股。
3、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发行初步超额认购倍数为
494.49693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9月
24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发行总量50%的股票,即
1,833.5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366.7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10%,回拨后网下
超额认购倍数为619倍,网上最终发行3,300.3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90%。
4、本次网下申购缴款结束后,网下有效申购总量高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
366.70万股。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公告”)中列示的配
售原则和方式对全体有效申购对象进行配售。
5、本次网下发行的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9月24日(T日)结束。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申购资金总额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对本次网下发行
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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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2014年9月23日(T-1日)公布的《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
向参与网下申购并获得配售的投资者送达最终获配通知。
一、网下发行申购及缴款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保荐人(主承销商)和
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和确认。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主承
销商经核查确认:按照初步询价结果,应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配售对
象数量为118家,实际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对象数量为118家,其中118
家有效报价投资者配售对象均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
有效申购资金为1,832,051.40万元,有效申购数量为227,020万股。
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参
与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未按时在2014年9月24日(T日)9:30-15:00通
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的,其新股申购无效。有效报价投资者划出申
购资金的账户与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登记备案的资金账户不一致、申购资金不足
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账的,其新股申购全部无效。
经核查,本次发行没有无效申购。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发行初步超额认购倍数为
494.49693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9月
24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发行总量50%的股票,即
1,833.50万股,网下最终发行366.7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10%,回拨后网上
超额认购倍数为619.09倍,网上最终发行3,300.30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三、网下配售及实施情况
(一)配售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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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以下简称“有效申购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
1、投资者分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
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A类”);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类”);
(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C类”)。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
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B类投资者的配
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
申购进行配售:
(1)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
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
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零股的处理原则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剩余零股加总后
按照有效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投资者;若由于
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同
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