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5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1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2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
行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
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式增加资本: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一)公开发行股份;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方式增加资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3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授权在 3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
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
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
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
4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5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另有股票锁定期承诺的,从其承 理人员另有股票锁定期承诺的,从其承
诺。 诺。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权利: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