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
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0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1 年 4 月 28 日,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电路保护”)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时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事项已经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披
露的《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为好利来电路保护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时提供的担保额度由人民
币 5,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1,600 万元。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披露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关于增加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厦银最保字第 139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好利来电路保护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而形成的债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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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3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芮斌
注册资本:2,200万元
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其他未列明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制造;其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其他机
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
其他电子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房地产业;贸易代理;其他贸易经
纪与代理;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好利来电路保护100%的股权,好利来电路保护为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单位:元
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53,595,650.85 198,780,077.61
负债总额 57,310,042.57 79,433,170.82
净资产 96,285,608.28 119,346,906.79
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经审计) 2021年1月1日-9月30日(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59,872,919.27 159,312,9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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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28,997,093.40 27,070,196.81
净利润 25,256,714.90 23,061,298.51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好利来电路保护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
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条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
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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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44%,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好利来电路保护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