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科技
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 829 号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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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7,996,405
股,占公司总股本 93,352,000 股的 29.990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7,996,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99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含股东授权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增加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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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续签公司旧厂房整体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拟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7,996,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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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谭昆仑、齐欣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