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前收到了关于本次董事会议案的相关材料,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信息的考察和论证,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改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茂林
蔡黛燕
涂立强
二 O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