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3-103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
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简称:特一 JLC1,期权代码:037194。
2、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 108 名,合计
可行权期权数量为 1,551,480 份,行权价格为 9.23 元/股。
3、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4、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共分为 3 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
限为 202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或“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可行权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
行权期权为 1,551,480 份,行权价格为 9.23 元/股。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因申报等工作所需时间,故原行权起始日期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变更为 2023 年 12 月 14
日,自 2023 年 12 月 14 日起,符合行权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期间内的可行
权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官网进行
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组织或个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6、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7、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
授予登记,期权简称为特一 JLC1,期权代码为 037194,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16 名,授
予的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 400 万份,授予的行权价格为 14.22 元/股。
8、2022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4.22 元/股调整至 13.5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 28.10 万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10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11.57 万份,行权价格为 13.5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
票期权注销手续,注销数量为 28.10 万份。该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71.9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 110 人。
11、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将由 269.33 万份(含第一期尚未行权的 9 万
份)调整为 377.062 万份,行权价格由 13.57 元/股调整至 9.2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2、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因公司 2 名激励对
象已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第一期行权期已结束,有 2 名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董事会决定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0.85 万份予以注销。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551,480 份,行权价格为 9.2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
票期权注销手续,注销数量为 10.85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62.012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 108 人。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等待期
根据规定,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 30%
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 30%
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 40%
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
2、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序号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左述
1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况,符合本项行权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截至目前,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2 左述情况,符合本项行权条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