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MUYUAN FOODSTUFF CO., LTD
(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
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本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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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21,2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7,068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不超
过28,268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秦英林先生和钱瑛女士就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如下:
(1)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
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
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牧原实业就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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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2、国际金融公司的承诺
国际金融公司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在上述12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国际金融公司减持牧原食品
股票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总额的50%。国际金融
公司将按照当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
国际金融公司在减持牧原食品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
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诺,IFC将自愿将所持牧原食品股份限售期延长三
个月。”
3、钱运鹏等27名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钱运鹏等27名自然人股东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在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牧原食
品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