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是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
号)、《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证监会公告[2014]4号)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3]231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实施,请各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3]455号)。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请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发布的《深圳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3]456号)。
本次发行在发行规模、股份发行结构、发行对象、定价机制、配售原则、网
上网下发行比例、网上申购条件、回拨机制以及估值与报价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有
重大变化,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同日刊登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重要提示
1、牧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70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0号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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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主承销商”或“招商证券”)将分别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深交所
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行。本次发行股票申购简称为“牧原股份”,申购代码为
002714,该申购简称及申购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4年1月14日(T-3日)完成。参与本次
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为517家,申报总量为468,210万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
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经过协商一致决定将报价为24.12元/股及以上的报价
作为剔除的最高报价部分,对应剔除的申报量为249,69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
申报总量的53.33%。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14年1月14日(T-3)完成。在剔除最
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
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
次发行价格为24.07元/股,最终发行数量6050万股。其中,新股发行数量3000
万股,公司股东老股转让数量305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为:
(1)18.80倍(按照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6.37倍(按照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630万股,占最终发行数量的60%;网上
初始发行数量为2420万股。
6、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初步询价中报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报价为有
效报价,根据确定有效报价对象数量的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有效报
价的投资者数量为18家,所对应的累计拟申报总量为8,000万股。
7、若本次发行成功,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72,210万元,扣除发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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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相关费用约5,500万元后,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66,710万元。募集
资金的使用计划已于2014年1月9日刊登的招股意向书中予以了披露。发行人
股东老股转让所得资金为73,413.5万元,扣除股东承担的发行费用22,024,050
元后,公司股东老股转让所得资金净额预计为712,110,950元,老股转让所得资
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8、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T日(2014年1月17日),投资者只
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无
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发行,网
上发行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9、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4年1月17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
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4年1月20日(T+1日)决定是
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
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可以回拨
给网下投资者;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