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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14 深市 牧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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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4-01-0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MUYUAN FOODSTUFF CO., LTD 
(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水田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楼)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 7,068 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
股不超过 3,000 万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
超过 5,000 万股) 
发行日期:2014 年 1 月 17 日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28,268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
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
及股东对
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秦英林先生和钱瑛女士就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如下: 
(1)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
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牧原实业就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2、国际金融公司的承诺 
国际金融公司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
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在上述 12 个月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国际金融公司减持牧原食品股票的
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牧原食品股份总额的 50%。国际金融公司将按照当
时市场价格在二级市场或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转让。 国际金融公司在减持牧
原食品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违反上述限售期限及减持提前公告的承
诺,IFC 将自愿将所持牧原食品股份限售期延长三个月。” 
3、钱运鹏等 27 名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钱运鹏等 27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后,自牧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所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在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牧原食品股份
(扣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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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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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 7,068 万股,其中包括:公开发行新股
不超过 3,0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5,000 万股。其中,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控制的牧原实业预计公开发售合计不超过 4,5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前
36 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预计公开发售合计
不超过 80 万股(控股股东除外)。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且资金不锁定。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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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 
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 7,068 万股,其中包括:公开发行新股
不超过 3,0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5,000 万股。本次发行后,发
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超过 28,268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介于发行人本次
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至 25.01%间。 
 
(二)公司发行新股数量 
公司股票上市时公司拟公开发行 500 万-3,000 万股新股,最终发行数量根
据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量、公司承担的发行相关费用及询价结果确定的发
行价格计算得出。 
(三)老股转让数量 
公司现有股东 31 名,公司发行新股时,该等股东将各自所持公司股份中的
部分股份予以公开发售,老股转让数量总计不超过 5,000 万股,由现有股东按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同比例转让。 
若公司股东国际金融公司未能就所持公司股份转让事项及时取得相关批准
手续,为了保障本次发行按时有序进行,则国际金融公司将不再参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的同比例转让事项,原需要国际金融公司同比例转让的股
份数额改由公司股东内乡县牧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1、公司发行新股数量的确定依据 
公司发行新股数量=(募投项目对募集资金的需求量+ 公司承担的发行相关费
用)÷ 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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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之和的确定依据 
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之和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介于25% 至25.01%间。 
3、老股转让数量的确定 
老股转让数量= 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之和- 公司发行新股数量 
某股东具体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老股转让数量× 某股东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
股份比例(四舍五入,精确到 1 股) 
(五)发行相关费用的分摊原则 
1、公司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由公司承担。 
2、老股转让股份的承销费用由股东各自承担。 
3、保荐费、公告费用、宣传广告费用、招股 说明书等发行文件的制作和印
刷费用、路演费用等与本次发行承销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所得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21,2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7,068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后总股本不超
过 28,268 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扣除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秦英林先生和钱瑛女士就牧原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数量)承诺如下: 
(1)牧原食品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牧
原食品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
的牧原食品股份,也不由牧原食品回购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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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