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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9-30

东易日盛: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之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认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O二一年九月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认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日盛”、“上市公司”、“公司”)委托,作为东易日盛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就东易日盛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开展营业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有权就涉及的中国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及依赖于东易日盛及相关方做出的说明、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而出具的,本所律师谨此推定:(1)上述主体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2)上述主体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有效的、且其来源合法;(3)上述主体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及(4)上述主体做出的说明、陈述及签署文件资料所
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及误导性陈述,也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法律意见书出具时点的东易日盛认定实际控制人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
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7.1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权变化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根据公司提供的《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东易日盛上市后历年年度报告等资料,陈辉、杨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辉、杨劲共同拥有对东易日盛的控制权,系东易日盛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婚姻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陈辉、杨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办理离婚
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辉、杨劲之间的婚姻关系已解
除。陈辉、杨劲向公司递交了由陈辉、杨劲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共同
签署的《股权及股份分割协议》和《对股权股份分割的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所有权的分割
  陈辉、杨劲解除婚姻关系前,陈辉持有公司 5,711,52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杨劲持有公司 5,711,52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经一致协商,两人对解除婚姻关系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所有权进行分割,分割后陈辉持有公司 5,711,52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杨劲持有公司 5,711,52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

  2、关于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陈辉、杨劲解除婚姻关系前,陈辉持有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易天正”)68.241%的股权,杨劲持有东易天正31.759%的股权。经协商一致,陈辉、杨劲对解除婚姻关系前所持东易天正股权进行分割,分割后陈辉持有东易天正 68.241%股权,杨劲持有东易天正 31.759%股权。

  陈辉、杨劲对上述分割结果一致同意,不存在异议和任何纠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辉持有公司 5,711,520 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陈辉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 68.241%股权,东易天正持有公司 227,014,583 股股票,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1%,陈辉通过东易天正可实际支配公司超过30%的股份表决权。同时,陈辉担任东易日盛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7.1 条的规定,陈辉、杨劲婚姻关系解除后,陈辉拥有公司控制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陈辉、杨劲婚姻关系解除后,陈辉持有公司 5,711,5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同时,陈辉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辉先生和杨劲女士变更为陈辉先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1 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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