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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暂行规定》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
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根据《意见》 、《管理办法》 、《业务规范》等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在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
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重点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
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计划所需资金量为 46,073 万元,预计发行股票
数量不超过 3,358 万股。若根据发行价格确定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金额超出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发行人将会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在老
股转让上限的范围内相应增加老股转让数量,使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
之和不超过 3,358 万股,老股转让总数不超过 2,000 万股。老股转让所得的资
金归老股转让的公司股东所有,不归发行人所有。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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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
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
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
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易日盛” 、 “发行人” 或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358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2 号文核准。东
易日盛的股票代码为 002713,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
及网上发行。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家庭建筑装饰设计、装饰施工、产品配套及全国
性家装品牌特许经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建
筑业中的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发行人的详细情况,请仔
细阅读2014年1月7日 (T-7日)登载于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
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证券日报》。
(一)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
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发行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包括新股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
3,358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包括
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中老股转让总数不超过 2,000 万股。
本次网下初始发行 2,1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2.54%;网上发行数量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具体数量将在 2014 年 1 月 14 日
(T-2 日)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明确。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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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实施。
(三)老股转让方案
1、老股转让数量与新股数量的计算方式
公司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若根据发行价
格确定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超出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相应减持老股,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计算公式: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预计发行新股数量=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总额+预计发行费用)/发行价格,且不超过 3,358 万股。
(2)公司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发行新
股数量,且不超过 2,000 万股。
2、老股转让的先后顺序及调整机制约定如下: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需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控股股东东易天正承诺让其
他股东优先公开发售公司股份。如果在满足了其他股东的减持意愿后,仍需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公司股份,则由东易天正公开发售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如果股东
申报的减持股份数量超出发行时按发行方案和定价情况确定的全体股东拟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则按下述方式确定除控股股东东易天正以外的股东拟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
某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全体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某股东申报
的减持股份数量/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股东申报的减持股份数量之和)。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可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已成为深交所电子平台用户、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且不
属于下文“(二)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均可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无正当理由主承销商不得拒绝其报价。包括以下三类:
1、依法设立的以下特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
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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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信证券自主推荐并已向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自主推荐类投资者;
3、 截止 2014 年 1 月 7 日(T-7 日) 15:00 前通过国信证券备案的其他投资者。
第 1、2 类投资者必须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前一交易日 2014 年 1 月 9 日(T-5
日)12:00 前在电子平台完成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 3 类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和备案要求如下:
1、机构投资者
(1)依法成立,且公司成立时间已满 24 个月;
(2)最近 12 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
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4)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公司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6)股票投资经验较为丰富,研究能力较强;
(7)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
(8)公司申请时上月末证券投资自营规模或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 2 亿元。
2、个人投资者
(1)具备 5 年以上投资经验;
(2)过往无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3)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其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应承诺系自有资金,来
源合法合规;
(4)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5)自申请之日起前一个月内申请人证券账户内股票市值不低于 3,000 万元
人民币(不包括信用账户),且专门用于网下申购新股的银行账户内现金资产不
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3、截至 2014 年 1 月 7 日(T-7 日)已与国信证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其他
机构。
拟申请备案的投资者需在 2014 年 1 月 7 日(T-7 日) 15:00 前通过电子平台
中的“投资者维护—申请主承销商 ”向国信证券发出申请,并将符合要求的申
请材料发送至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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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guosen.com.cn),请根据本公告披露的联系方式与相关人员进行确认。申
请备案的材料清单请见国信证券官网:www.guosen.com.cn。
国信证券将在 2014 年 1 月 9 日 (T-5 日) 12:00 前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通
知符合条件且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投资者参与网下报价,接到通知的投资者视
为通过备案。通过备案的投资者需将申请材料原件在 2014 年 1 月 10 日(T-4 日)
12:00 前送达如下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20 号国信证券大厦 20 楼资本市场部(邮
编 518052)。
通过备案的投资者应确保投资者自身或其管理的产品在 2014 年 1 月 9 日
(T-5 日)12:00 时的电子平台数据信息和备案时的申请信息保持一致。
(二)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2)、(3)规定的禁止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根据《业务规范》第十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
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
价差为目的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三)报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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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价格要求
本次询价以网下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投
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为报价单位,采取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
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同一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最多可申报 3
档价格,最高申报价格与最低申报价格的差异最多不得超出最低申报价格的 20%。
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通过电子平台统一申报。
2、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 210 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
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的累计申购数量上
限为 2,100 万股。
3、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填写示例如下
假设某一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填写了三档申购价格分别是 P1、P2、P3,
且 P1﹥P2﹥P3,对应的申购数量分别为 Q1、 Q2、 Q3,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P,
同时 P1、P2、P3 未在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剔除部分中,则若 P﹥P1,则该投
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不能参与网下发行;若 P1≥P﹥P2,则该投资者或其管理的
产品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 Q1;若 P2≥P﹥P3,则该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
可以参与网下申购的数量为 Q1+Q2;若 P3≥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