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行权价格、限售/等待期、禁售期、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修订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更好地推进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修订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及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 2021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与江西云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云锂”)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结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需求而开展的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交易共识,
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作价公允。且公司已对江西云锂的履约风险制定了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调整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丽梅 章明秋
南俊民 李志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