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002709)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1-139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与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一审被告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 4025 号】再审审查终结,目前公司及九江天赐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的再审申请。
2、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已收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31,710,800 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4025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 1 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受理了公
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江西高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江西高院依法做出了将该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根据江西高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九
天赐材料(002709)
江天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获受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提出了分案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了将该案件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个案件审理的裁定。
2018 年 10 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73 民初 658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9 年 7 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 73 民初 2163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
二、被告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40 万元,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的部分主要诉讼请求。公司、九江天赐以及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0 年 12 月,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
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 562 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 73 民初 216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 73 民初 216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天赐高新材料
天赐材料(002709)
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40万元,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 500 万元、30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435600 元,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241800 元,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1938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 年 6 月,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公司、
九江天赐,一审被告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 56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公司及子公司九江天赐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
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4025 号】、再审申请书等文件。
2021 年 9 月,公司及九江天赐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
知书》【(2021)粤 01 执 70 号】,公司、九江天赐与安徽纽曼、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已执行完毕,公司已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 31,710,800 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6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2018 年 4
月 24 日、2018 年 10 月 30 日、2019 年 7 月 24 日、2019 年 8 月 21 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2021 年 6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针对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与再审被申请人公司、九江天
天赐材料(002709)
赐,一审被告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公司及九江天赐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025 号】,主要内容如下:
华慢、刘宏、安徽纽曼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收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 31,710,800 元,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