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有劳动或聘任关系。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公司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以2021年11月5日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