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规模、股份发行结构、网下发行对象、定价机制、配售原则、
网下发行比例、网上网下回拨机制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重要提示
1、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旅游”、“发行人”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1661号文核准,众信旅游的股票代码为002707,该代码同时适用
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初始发行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且
不超过1,19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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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月3日(T-8日)
至2014年1月10日(T-3日)期间,组织本次发行路演推介。符合《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设定的投资者条件
的投资者方可自主选择在北京、上海或深圳参加现场路演推介会。
4、2014年1月9日(T-4日)至1月10日(T-3日)每日9:30-15:00为本
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5、在2014年1月9日(T-4日)12︰00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的以下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证券公司;
(3)信托投资公司;
(4)财务公司;
(5)保险机构投资者;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6、除本公告“重要提示”第5点规定的投资者以外,截止2014年1月6
日(T-7日)17:00前,已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申请材料并完成备案工作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其中,其他机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机构成立时间已满12个月;
(2)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
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4)上年末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
(5)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个人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2)信用记录良好,且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
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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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3年证券账户中的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5)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上述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还应在2014年1月9日(T-4日)12︰00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7、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6)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
(7)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
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受上述第
(2)、(3)项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