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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信旅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14-01-02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UTour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Co.,Ltd.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2号楼4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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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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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方案
2013年12月20日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增补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方案内容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
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
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原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公开发售股份;作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原持有股份数量的25%,超
过部分由持股满36个月的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开发售,以确保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不超过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的上限为1,500万股;
(二)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
(三)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根据前述计算方法确认的股份
数,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1,300万股;
(四)公司本次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即1,700万股。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
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如实际发生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公司股东将按其公开发售股份所得
对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分摊承销费用,届时公
司将按照其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相关股东签署费用分摊协议。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截至2013年12月20日,公司所有股东持股时间均超过三年,本次公开发
行中按照上述发行方案如需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则由所有股东按照持股比例
进行发售。本次新股公开发行和老股公开发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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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
大影响。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2011年8月4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2年8
月17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2013年7月30日召开的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
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冯滨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
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
更、离职而终止。
九鼎投资、翁洁承诺:自众信旅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众信旅游股份,也不由众信旅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其
持有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基准日,即2010年11月19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众信旅游股份,也不由众信旅
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众信旅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众信旅游股份,也不由众信旅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岩、曹建、韩丽、何静、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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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张磊和赵锐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
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
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50%。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
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
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
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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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3)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
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4)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
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
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
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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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
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
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
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
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
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
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