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补充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1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
(二)要约方式;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 ……
5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6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 ……
(六)收购方以转移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 (六)收购方以转移公司实际控制权为目的
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而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 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关联交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 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 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 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
……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
7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
……
序号 原条文 修订后条文
8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