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OODYSCIENCE&TECHNOLOGYCO.,LTD.
(住所:湖北省鄂州市吴都大道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
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
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
项规定”。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发行人控
股股东广东顾地、实际控制人林伟雄、邱丽娟、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
盛以及发行人股东张振国、沈朋、付志敏、王汉华、王可辉、赵侠、孙志军、高
绍斌、中盈盛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股东
诚信创投、张文昉、张孝明、李慧英、梁绮嫦、沈权、何佳丽、祝艳华、王凡、
曾晓文和王宏林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同时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林超群、张振国、邱丽娟、沈朋、林昌华、赵侠、
曾晓文、付志敏、孙志军、王宏林、王汉华及张振国近亲属张文昉、沈朋近亲属
沈权和付志敏近亲属何佳丽还均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本人近亲属)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本人
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本人近亲属)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本公司2012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数据,2012年6月30
日资产负债表、2012年1-6月利润表、2012年1-6月现金流量表、2012年1-6
月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其中,201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2011
年年度及2011年1-6月财务数据已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披露2012年半年度
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2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3,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
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1,08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520
万股,发行价格为13.0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2]267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顾地科技”,股票代码“002694”;本次公开发行的
3,600万股股票将于2012年8月1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
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2年8月16日
3、股票简称:顾地科技
4、股票代码:002694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4,4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6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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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