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ST 远程 公告编号:2023-034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方之《市场
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涉及的当事人主要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及原董事长夏建军。2020 年 2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与公司现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无关。
2、截至目前,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方之《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提及的相关违法事项涉及的重大诉讼均已了结,不会进一步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于 2020 年 2 月就公司原董事长夏建军、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无锡公安机关报案,并已通过法律手段针对相关事项造成的损失向相关当事人积极展开追偿。
一、基本情况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8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3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电缆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 8 号。
夏建统,男,1974 年 10 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衢
州市柯城区。
夏建军,男,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衢州市柯城区。
李明,男,1981 年 6 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
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远程电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夏建统的要求,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夏建统的陈述和申
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9 月,远程电缆及其子公司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睿禧)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体育)、夏建军、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连行)等提供 11 笔担保,合计金额 74,000 万元。其中,2017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 7 笔,合计金额 37,000 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 24.72%;2018 年上半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 3 笔,合计
金额 29,000 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 19.04%;2018 年 9 月,远程电缆为上海连
行提供 1 笔担保,金额 8,000 万元。
上述 11 笔担保,远程电缆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依法及时披露,亦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远程电缆信息披露不及时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远程电缆迟至 2018 年年报才披露了部分对外担保情况。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秦商体育为远程电缆的控股股东,夏建统为秦商
体育和远程电缆的实际控制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恒越)在前
述期间是夏建统实际控制的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夏建军担任远程电
缆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夏建统、夏建军、秦商体育、锦州恒越为远程电缆的关联人。
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远程电缆与秦商体育、锦州恒越等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
人对外借款 4 笔,借款资金均直接由债权人转入秦商体育或锦州恒越账户,远程电缆未实际取得或使用借款资金,但对前述借款负有与关联方共同清偿的义务,上述4 笔共同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实际借款金额合计 16,000 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比例为 10.69%,远程电缆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2017 年 8 月至 9 月,远程电缆作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出具 10 张不具备真实商业
背景的汇票,作为承兑人为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 4 张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服务。前述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均被用于保理融资,远程电缆前述行为导致其在汇票到期日后可能被持票人要求无条件付款,构成远程电缆的潜在付款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的或有负债,涉及金额合计 12,000 万元,远程电缆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8 年 4 月起,远程电缆因上述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商业汇票等事项陆续引
发 10 起民事诉讼和仲裁。其中,截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远程电缆已知悉诉讼 2
起,累计金额为 31,264.50 万元,占远程电缆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89%,公
司未依法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
远程电缆又陆续知悉 8 起民事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 23,569.05 万元,远程电缆
均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和 4 月 30 日,才在《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
及 2018 年年度报告中陆续披露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远程电缆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担保及借款合同、公司公告、诉讼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远程电缆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第十二项,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七项和第二十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
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任职期间听从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指使,规避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私自借出公章在相关担保、借款合同上加盖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组织、安排公司员工出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并对他方出具的汇票进行承兑;知悉并隐瞒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未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远程电缆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夏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明,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且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 2018 年 11 月以后发生的 6 起重
大诉讼和仲裁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建统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两项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夏建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夏建统不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一是夏建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条件;二是夏建统系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而非控制权实施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行为;三是远程电缆披露夏建统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存在错误。
其二,夏建统不存在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行为。一是部分担保和共同借款是夏建军自主实施,并非夏建统指使;二是夏建统没有阻碍远程电缆披露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的信息。
综上,夏建统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夏建统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我局调查获取的证据证明夏建统实际支配公司经营业务、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我局结合前述事实以及夏建统本人自认等情况,综合认定其为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条件系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其系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实施担保和共同借款的理由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相关,远程电缆的相关公告仅为我局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佐证。
其二,夏建统存在组织、指使行为。我局调查获取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对外担
保、共同借款等融资事项由夏建统主导并最终决策,夏建军代表的是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利益。夏建统指使夏建军以远程电缆的名义开展对外担保、共同借款,并对公司隐瞒,导致远程电缆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构成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夏建统未提供证据证明部分担保和共同借款是夏建军自主实施而非受其指使,其认为没有阻碍远程电缆披露相关信息不构成指使,系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
综上,我局对夏建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对夏建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3、对夏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4、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