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Shijiazhuang Zhongmei Coal Mine Equipment Manufacture Co.,Ltd.)
(注册地址: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 8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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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5,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2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公司股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春保、股东冯春燕承诺:自成为股
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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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公司股东牛春山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
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承诺期
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许三军、李占利、史公社、许长虹、郝行章、
崔密增、刘文皓、乔贵彩、李国壁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前刊登招
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
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
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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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王守兴、赵盘胜、梁志海、魏二宏、陈泰鹏、
侯西涛、郭东、李彦明、周根成、张春生、刘水东、王婕、
苑兴然、孙令国、王树盘、贾秀香、刘西忠、于丽华、刘
冀容、陈彤、石运刚、孙波、丁振洲、安炳辉、崔书奇、
李鸿、许树枫、董照奇、杜红娟、高贵军、王文海、李小
胜、宋建锋、田季英、石雪艳、马利海、康鹏颖、吴玉军、
董爱菊、胡德虎、冀洪涛、李忠、王文秀、陈卫涛承诺:
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
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
年3月28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
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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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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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深圳市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春保、股东冯春燕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
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牛春山承诺: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许三军、李占利、史公社、许长虹、郝行章、崔密增、刘文皓、乔
贵彩、李国壁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
28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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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
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王守兴、赵盘胜、梁志海、魏二宏、陈泰鹏、侯西涛、郭东、李彦
明、周根成、张春生、刘水东、王婕、苑兴然、孙令国、王树盘、贾秀香、刘西
忠、于丽华、刘冀容、陈彤、石运刚、孙波、丁振洲、安炳辉、崔书奇、李鸿、
许树枫、董照奇、杜红娟、高贵军、王文海、李小胜、宋建锋、田季英、石雪艳、
马利海、康鹏颖、吴玉军、董爱菊、胡德虎、冀洪涛、李忠、王文秀、陈卫涛承
诺: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日前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
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发行人于2012年3月28
日后刊登招股说明书,自成为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日2011年3月28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2011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相关事项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的原则和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利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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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4、对于公司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发行上市后公司具体股利分配政策请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
配政策”相关内容。
四、公司冠名事项
发行人名称中冠以“中煤”字样,该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
且设立以来通过了历年的工商年检。公司所使用的名称合法有效,与“中国中煤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例如“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煤能
源,证券代码:601898)”、“中国煤矿机械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存在股权、
挂靠等依附关系。
五、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煤炭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煤炭行业,煤炭行业的发展状况对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