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合肥美亚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913401007199129080(2-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efei Meyer Optoelectronic Technology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668 号,邮政编码:23008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研发总监、营销总监、管理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在色选机研发、生产及图像识别技术领域建立领先优势,成为世界规模、品质一流的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光电子应用技术开发、转让、软件设计,光电机械(含农业机械、工业机械、光电子应用设备)、6830 医用 X 射线设备制造与销售,二类(含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口腔科设备及器具,软件)、三类(口腔科材料)医疗器械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种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合肥美亚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全部股份由合肥美亚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各自在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田 明 12285 81.900%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2 郝先进 731.25 4.875%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3 岑文德 731.25 4.875%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4 沈海斌 585 3.900%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5 徐霞雯 292.5 1.950%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6 林茂先 120 0.800%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7 徐 鹏 35 0.233%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8 向 晟 25 0.1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9 倪迎久 20 0.133%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10 穆留岗 20 0.133%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11 韩立明 20 0.133%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12 江 东 15 0.100%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13 李 文 10 0.0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14 陈璋道 10 0.0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15 张 珀 10 0.0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16 奚正山 10 0.0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17 伍宏兵 10 0.0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18 张 雷 10 0.0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19 司俊锋 10 0.0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20 刘宝莹 10 0.0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21 吴荣俊 10 0.0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22 张建军 10 0.067%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23 庆 国 5 0.033%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24 王成强 5 0.033%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25 黄 明 5 0.033%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26 李尊德 5 0.033% 净资产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
总 计 15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6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