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6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4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市场监督管理
局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业务需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
修改,同时增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程管理服务”经营项目,删除“擦窗机;
楼房装饰工程设计;中央空调及相关备件;单体空调及相关备件设计,安装,改
造及维修;空调用风管的加工及安装;节能环保设备及智能控制系统设计、生产、
安装;清洁能源技术及智能控制系统开发;清洁能源设备及智能控制系统设计、
生产、安装”经营项目。公司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比较前期未发生重大变
化。
另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司(长期)。
第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梯、 第十九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永磁同步电机、曳引机 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及调频调压曳引系统、机器人、自动旋转门、擦 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建设工程设计;窗机、自动车库、电控柜、建筑机械设备加工、 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
制造、设计、安装、改造及维修服务;金属板材 设);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的钣金、粉末静电喷涂、氟碳漆、丙烯酸漆静电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喷涂、陶瓷漆喷涂、木纹转印加工及电梯配套、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楼房装饰工程;电梯自动化系统及低压电器、计 目:特种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机械设备研发;算机软硬件、工业过程控制设备、电机及拖动系 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统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中央空调及相关备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机及其控制件、单体空调及相关备件,设计,安装,改造及 系统研发;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土石维修;空调用风管的加工及安装;节能环保设备 方工程施工;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及智能控制系统设计、生产、安装;清洁能源技 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机器人销售;服务术及智能控制系统开发,清洁能源设备及智能控 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制系统设计、生产、安装;电力设备设计、生产、 器人的研发;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
安装,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 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配电开关控制
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建筑工程
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锻件及粉末
冶金制品制造;喷涂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
理加工;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
力设施器材销售;工程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
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 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
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的其他方式进行: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持有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董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其利用他人账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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