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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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 行 概 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 2,723万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18.00元
(五)发行日期: 2012年7月5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10,892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承诺人 承诺内容
王东晓先生、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李福忠先生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
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金河建安 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路牡丹女士、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路漫漫先生、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王志军先生、
王晓英女士
担任发行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董事、监事以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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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级管理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人员的公司 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股东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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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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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等,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和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
2.现金分红比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
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根据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由发行后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
书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