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4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4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深圳华力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40,371,494.19 元、美元 2,800,000.92
元及 2020 年 10 月 9 日前的罚息人民币 3,227,017.37 元、美元 144,410.1 元,
剩余罚息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020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的罚
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40,372,865.1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7875%的标准计付;
2020 年 11 月 27 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40,371,494.19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9.7875%的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020 年 10 月 10 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
金美元 2,800,000.9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2%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美
元债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时应按照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 6.7796 折算为人民币支付);
(2)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猛狮科技对被告深圳华力特应负担的上述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猛狮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华力特追偿;
(3)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华力特、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猛狮科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0,315.5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深圳华力特、被告屠方
魁、被告陈爱素、被告猛狮科技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 360,315.5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华力特、被告屠方魁、被告陈爱素、被告猛狮科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360,315.56 元、保全费 5,000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判决尚未执行,深圳华力特拟就本案件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6 起,涉案金额共约 184.16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