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145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股票(证券简称:*ST 猛狮,证券代码:002684)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
年 12 月 6 日、2021 年 12 月 7 日、2021 年 12 月 8 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
超过 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情况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目前,公司整体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资金紧张状况对部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仍造成一定影响。
4、公司于 2021 年 5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拟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提 交对公司的重整申
请,深圳中院已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公司于 2021 年 12月 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
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破申 409 号),因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对于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公司拟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主动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本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3、因资金状况紧张,公司存在债务逾期的情形。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
发布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拟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向深圳中院提交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
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3 破申 409 号),因公司未能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终结预重整。
对于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公司拟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最终判决结果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11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补充公告》,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 3,000 万元,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商行”)以湖北猛狮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湖北猛狮进行破产清算。
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 0684 民
破 3 号之六),根据该《民事裁定书》,2020 年 8 月 19 日,湖北猛狮清算组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多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认为《湖北猛狮资产处置及盘活方案》不具有可执行性,其请求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该破
产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湖北猛狮清算组拟定的《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予以认可。
公司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恳请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
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19)鄂 0684 民破 3 号之六《民事裁定书》。
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德优势”)及公司现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乐伍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5,654,4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2%;累计被质押股份数量 185,057,4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62%。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质押给质权人的部分公司股份已跌破平仓价格,存在被动减持风险。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目前与相关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风险,但不排除在沟通过程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遭遇被动减持的风险。若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所质押股份出现大幅度被动减持,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6、沪美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德优势、陈乐伍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并已被多次轮候冻结。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累计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数量为 185,654,4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72%。沪美公司、易德优势及陈乐伍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目前暂未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直接影响,若上述被司法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