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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科技: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公告日期:2015-07-14


         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FCHFTMSKJ20150713
          资产管理人: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各级份额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五)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七)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计划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计划。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投资者签章:

                                  目     录
一、前 言......1
二、释 义......1
三、声明与承诺......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5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0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2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6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17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9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9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2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4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26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8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1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3
十九、报告义务......34
二十、风险揭示......36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9
二十二、违约责任......43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43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4
二十五、其他事项......44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委托人自不再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合同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同一级别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二)投资说明书:指《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说明书》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富诚海富通-稳胜共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四)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五)资产管理人、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公司。
    (六)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一)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二)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计划不设开放日。
    (十三)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十四)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
    (十七)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二十二)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三)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计划份额(简称“优先级份额”或“优先级”)和普通级计划份额(简称“普通级级份额”或“普通级”)。优先级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计划份额,普通级级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计划份额
    (二十四)优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为每份优先级份额所设定的每年预期获得的收益率,优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为年化收益率【7.5】%(单利)
    (二十五)普通级级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本计划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优先级份额的本金、根据优先级份额约定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二十六)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二十七)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八)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九)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
    (三十)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三十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
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十二)补仓义务人:指与我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机构法人或自然人。本资管计划合同中特指【汕头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将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及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诺在资产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