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9-087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洲股份”)股东新疆兆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兆华投资”)和天津兆华创富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兆华创富”)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7,064,0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9253%。由于兆华投资和兆华创富作为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2、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收到兆华投资和兆华创富《关于减持龙洲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计划书》,兆华投资和兆华创富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高于 11,247,200 股(含 11,247,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0000%,且兆华投资和兆华创富在前述期间的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00%。其中,兆华投资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高于 10,447,200 股(含 10,447,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8577%;兆华创富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高于800,000 股(含 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1423%。
一、股东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兆华投资、兆华创富
2、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兆华投资和兆华创富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有限售条件 无限售条件 合计持有股数 占公司总股本
股东名称 (股)
股份(股) 股份(股) 比例(%)
兆华投资 25,994,530 37,700,618 63,695,148 11.3262%
兆华创富 1,263,324 2,105,540 3,368,864 0.5990%
合 计 67,064,012 11.9253%
注:表格中尾数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企业自身资金周转需求;
2、股份来源:兆华投资和兆华创富作为公司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
的交易对方而获得的股份;
3、计划减持数量及比例
计划减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名称
(股) (%) 的比例(%)
兆华投资 10,447,200 1.8577% 16.4019%
兆华创富 800,000 0.1423% 23.7469%
合计 11,247,200 2.0000% ——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价格:根据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确定;
6、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即:2019 年 8 月 28 日至 2020 年 2 月 27 日;
7、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1)兆华投资
减持股数占公
减持股数 减持均价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司总股本比例
(股) (元/股)
(%)
2019 年 4 月 30 日
兆华投资 集中竞价交易 至 5,623,600 4.94 0.9999%
2019 年 7 月 18 日
(2)兆华创富
兆华创富过去十二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兆华投资和兆华创富作为公司收购兆华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华供应链”,原名为“天津兆华领先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方,截至目前尚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如下: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第一期,兆华供应链完成 2016 年度、2017 年度的承诺净
利润数或履行补偿义务后,应于上市公司的 2017 年度年报披
露或业绩承诺方履行补偿义务(如有)后(以二者孰晚为准)
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人所持对价股份扣减已用于业
绩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后 50%的股份解除锁定并解除质押;
第二期,兆华供应链完成 2018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或履行
补偿义务后,应于上市公司的 2018 年度年报披露或承诺人履
行补偿义务(如有)后(以二者孰晚为准)十五(15)个工
作日内将承诺人所持未解锁解押的对价股份扣减已用于业绩
1 股份锁定 补偿及减值补偿的股份数(如有)后 25%的股份解除锁定并
解除质押;
第三期,业绩承诺期届满且 2019 年度结束后,应于 2020
年 1 月底前将承诺人所持未解锁解押的对价股份的剩余股份
(如有)全部解除锁定并解除质押。
承诺人自愿按照《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
诺与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锁定期安排。
如根据中国证监会与深交所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所涉股份锁
定之规定和要求,上述约定的解锁解押日尚不符合该等规定
和要求的,则自满足该等规定和要求后十五(15)个工作日
内办理解锁解押手续。
(1)在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承诺人推荐人选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之兆华供应链核心管
理层任职期间(且持有承诺人股权时),承诺人及其直接或
2 避免同业竞争 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
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法律政策
变动除外。
(2)在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承诺人推荐人选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之兆华供应链核心管
理层任职期间(且持有承诺人股权时),如上市公司进一步
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
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
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法
律政策变动除外。
(3)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人承诺在其不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后的 3 个月内变更实体名称,确保承诺人及其关联方(除
兆华供应链及兆华供应链子公司外)不再使用“兆华”字号,
亦不再使用含“zhaohua”的域名;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除已设立的“北京兆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外,承诺人不再
设立含有“兆华”字号的新实体,开展相关业务也不再使用
“兆华”字号,且不得再申请包含“兆华”字样或相关 LOGO
标识的注册商标。
(4)在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承诺人推荐人选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以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之兆华供应链核心管理层
任职期间(且持有承诺人股权/资产份额时):承诺人全力从
事及/或全力支持兆华供应链业务发展,保护兆华供应链利
益;未取得上市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的拥有、管理、从事、经营、咨询、提供服务、参与任何与
兆华供应链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行为的实体。
(5)承诺人的控股子公司/普通合伙人间接控制的公司“天
津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