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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8

福建金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3-060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应飚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56,326,4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6.308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6,318,88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305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6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03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318,60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68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311,009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67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监事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应飚先生、周文刚先生、张晓光先生、李浙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止。


  1.1 选举应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应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周文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周文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张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张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李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李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施振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施振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林煜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林煜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汤金木先生、韩立军先生、李良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汤金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汤金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韩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韩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李良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李良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选举潘隆应先生、冯芝清先生、郑智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其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 选举冯芝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冯芝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 选举郑智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56,318,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311,0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98%。

  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郑智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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