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由守谊先生,由守谊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由守谊先生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向由守谊先生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发行方式、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由守谊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由守谊先生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信心和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未来的稳健持续发展。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委员由守谊回避表决,赵大勇委员和李方委员同意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届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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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勇 由守谊 李 方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