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3、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由守谊,由守谊先生为公司董事
长、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由守谊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向由守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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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方 赵大勇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