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招股意向书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5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5,047.64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维仰先生及关联股东李永鹏先生、周耀明
先生、唐成明先生、蔡虹女士、蔡萍女士和蔡慧女士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贺建军先生等其他 87 名自然人股东及上海联创、中国风投、龙笛投资、江
阴鑫源 4 名法人股东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维仰先生、陈曙生先生、李永鹏
先生、兰永辉先生、曹庭武先生、王恬女士还承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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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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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招股意向书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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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
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
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宣布和
支付。公司向 H 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港
币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国
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
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
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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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
配政策”。
二、根据本公司 2002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 200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将每 1 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股份拆分为 1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0.10 元的股份。2003 年 1 月,公司发行 177,900,000 股 H 股(含国有股东出售
存量股份 16,172,728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2010 年 9 月,公司由香
港联交所创业板转至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根据公司 2010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股东特别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决议进
行股份合并,将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十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0.10 元的普通股合并
为一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的普通股,公司总股本相应变更为 12,547.6374 万股,
其中 H 股为 3,558 万股。
本公司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5,000,000 股面值 1 元的 A 股。
三、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本招股意向书与本公司已在
境外披露的 2009 年年度报告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本招股意向书
第十节披露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异调节,敬请投资者关注。
四、公司全体股东有权享有于发行 A 股完成前累计的未分配利润,A 股持有
人将不享有发行 A 股完成前已经宣派的任何股息。
五、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维仰先生及关联股东李永鹏先生、周耀
明先生、唐成明先生、蔡虹女士、蔡萍女士和蔡慧女士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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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鑫源 4 名法人股东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维仰先生、陈曙生先生、李永鹏先
生、兰永辉先生、曹庭武先生、王恬女士还承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超过百分之五十。
六、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环保政策风险
公司所处的环保行业,受国家、省、县(市)三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管,各级主管部门均制定了有关政策。政府各项环保政策的出台,一方
面积极推动了环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对环保行业提出了更高的环保标
准。公司已严格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运营,且国家环保部于 2010 年 12
月通过了对东江环保的上市环保核查。但随着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公司将为遵
守环保法律法规而相应增加运营成本,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
2、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废物处理和市政废物处理。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工业废物处理业务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1.36%、70.26%
和 78.95%。
公司所从事的工业废物处理主要是通过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手段对工业企业
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液、污泥及废渣等废物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和处置,
并将废物中具有再利用价值的物质转化为资源化产品。在宏观经济景气时期,工
业企业订单量和开工量增多,产生的工业废物自然增加,反之亦然。
虽然公司对工业固体废物来源区域充分了解,在产生废物较多的地方建立了
布局合理的回收点,并与产生废物的生产企业签订协议以保证供应;但是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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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招股意向书
排除上游企业受宏观经济及市场的影响开工率不足而导致公司废物收集量减少
的风险。同时,公司近年来大力拓展市政固体废物领域的业务以优化业务结构,
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