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公司本次为全资孙公司必控科技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促进业务发展,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2、必控科技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一致同意为必控科技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宏 周华 江波
202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