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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_监管函

公告日期:2021-10-19

康达新材_监管函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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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59 号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你公司累计向控股
子公司唐山丰南区康达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6,300 万元,
占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68%。你公司未就上述
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 第 6.2.3 条、第 6.2.5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 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 等法
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
定, 规范运作,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
202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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